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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京伟与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伟,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5874号原告:张京伟,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张京伟之妻),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镇罗营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宋朝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文,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京伟与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京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雨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京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燃气接口费3500元;2.被告退还分户测绘费12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市平谷区X居住项目X号住宅楼X单元X号(现变更为平谷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200000元。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存在以下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1.被告向我收取燃气接口费35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已经取消,燃气建设安装费划入了商品房的房价中,所以购房者就不需要再向开发商交纳燃气接口费。被告应向我进行退还。2.被告向我收取分户测绘费127元。根据规定,该费用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故被告应向我进行退还。被告雨硕公司辩称:第一,对于燃气接口费,原告所述的规定附件中列明了取消的具体收费项目,但燃气接口费并不包含其中,且我公司系代燃气公司收取,并已向燃气公司支付,故我公司不同意进行返还。第二,测绘费应由业主支付,且已经实际支出,不同意退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市平谷区X居住项目X号住宅楼X单元X号(现变更为平谷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商品房一套。其预测建筑面积为93.2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6.81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6.44平方米。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5622.97元,总价款为120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其中燃气于2014年6月30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200000元。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燃气接口费3500元、分户测绘费127元。另查,2006年7月7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于出具了《关于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6]1009号),其中第三项规定,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的,由购房人支付房产测绘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燃气接口费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承诺燃气达到使用条件,但未约定相关费用的负担主体,根据“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燃气接口费应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燃气接口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分户测绘费,因北京市发改委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行向购房人收取,故此,对于原告要求退还分户测绘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京伟返还燃气接口费三千五百元。二、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京伟返还分户测绘费一百二十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