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郜改妞与李长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改妞,李长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2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改妞,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荣,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茂军。上诉人郜改妞因与被上诉人李长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郜改妞与李长荣是邻居,李长荣在双方相邻风道内修建一厕所。庭审中,郜改妞对李长荣修建的厕所宅基距离郜改妞房屋的距离及厕所是否造成郜改妞房屋潮湿,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审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郜改妞的证据不能证明李长荣在风道内修建的厕所对其造成妨害,亦不能证明李长荣造成其房屋损坏、道路损坏的侵权事实,故原审法院对郜改妞要求李长荣拆除风道内的厕所,并要求李长荣赔偿因其修建厕所而导致郜改妞房屋损坏、道路损坏的修复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郜改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郜改妞承担。郜改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郜改妞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郜改妞的诉讼请求。该认定与事实不符。2006年11月5日,辉县市常村镇西连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谷金祥、李长荣两家邻里纠纷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明确李长荣占用两家共有风道的事实。现谷金祥过世,该处理意见原件已找不到,谷金祥之妻郜改妞,根据其举证能力只能提供该处理意见的复印件,结合其举证能力,其已尽到了举证义务,且该复印件有当时辉县市常村镇西连岩村书记谷金喜的签字,该证据已足以证明李长荣占有两家共有风道的事实。二、本案为家事纠纷,法院应积极化解矛盾。法院应本着解决纠纷的原则,处理两家矛盾。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单纯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求,不利于矛盾的完全解决,对于一个不识字的农村老太,对其分配较重的举证责任,有失公平。风道关乎房屋的正常使用,李长荣独占风道,并在其上的作为已影响到上诉人房屋的正常使用,家有异味是不争的事实,要求二审法院现场调查,保护郜改妞的权益。被上诉人李长荣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1、对方所说不真实,对方提供的常村镇西连岩村村民委员会的出具的处理意见李长荣表示怀疑,对方的证据是个复印件,没有原件,对方说处理意见说的是共同使用,李长荣就没有收到这个处理意见书,而且这个证据是2006年提供的,到现在都十年了,现在才拿出来,李长荣不认同。2、这个谷金喜的签字,在一审法院出具的复印件上就没有见到有谷金喜的签字。一审法院的判决非常公平,非常合理。上诉人郜改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提供与原审卷宗中25页一样的证据一份,即处理意见。现在该处理意见上有了谷金喜签名,该谷金喜的签字是一审开庭后,没发判决书之前,找谷金喜书记签的字。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和一审的一样,即证明李长荣将两家共用风道私自占用并修建了厕所。郜改妞说的都是真的,找了乡里的大队书记,找了好多次,他们都是这么说的。被上诉人李长荣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方提供的这个证据还是个复印件,而且谷金喜是十年前的书记,不是现任的书记,对谷金喜的签字不认可,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谷金喜和谷金祥是亲兄弟,谷金祥是郜改妞的丈夫。本院认为:郜改妞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上,添加签字的行为,属于对证据的修改行为,但签字人谷金喜并未出庭,因李长荣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签字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同时从该协议的内容可知,明确了双方之间就此事的确存在调解情况,但双方并未调解成功并达成一致,且李长荣称从未收到该处理意见,且对该处理意见也不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郜改妞上诉称案件相关的风道应为郜改妞家与李长荣家共有,该争议应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郜改妞上诉称李长荣在风道内所建的厕所造成家中有异味,并损害自家房屋;李长荣称自家厕所自1987年就建在风道,2015年翻建了厕所,原来是简易的厕所,现在翻建的厕所用水泥和砖建,茅坑里头还用水泥砌上,防止渗水,李长荣对自家所建厕所造成郜改妞损害不予认可。郜改妞是以侵权纠纷起诉本案,郜改妞上诉称厕所造成自家房屋损坏,对自己构成侵权的事实均未提交证据,并且郜改妞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对李长荣修建的厕所宅基距离郜改妞房屋的距离及厕所是否造成郜改妞房屋潮湿,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是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郜改妞上诉称本案应属于家事纠纷,本案分案定性并不属于家事案件范围,故郜改妞上诉称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郜改妞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郜改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