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忠宝、骆洪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忠宝,骆洪林,曹晓乐,李友华,杨琪,刘军堂,徐贞美,王蕾蕾,李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忠宝被执行人:骆洪林被执行人:曹晓乐被执行人:李友华被执行人:杨琪被执行人:刘军堂被执行人:徐贞美被执行人:王蕾蕾被执行人:李运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忠宝、骆洪林、曹晓乐、李友华、杨琪、刘军堂、徐贞美、王蕾蕾、李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山审判��王青松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