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旭怀、王树珍等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怀,王树珍,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063号原告:陈旭怀。原告:王树珍。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林泽民。被告:徐林。原告陈旭怀、王树珍与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旭怀、王树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怀、王树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旭怀、王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旭怀、王树珍各负担100元。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人民陪审员  孟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