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旭怀、王树珍等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怀,王树珍,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063号原告:陈旭怀。原告:王树珍。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被告:林泽民。被告:徐林。原告陈旭怀、王树珍与被告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泽民、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旭怀、王树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怀、王树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旭怀、王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旭怀、王树珍各负担100元。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人民陪审员 孟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