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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国晶诉被告吴耕耘、汉正街控股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晶,吴耕云,汉正街控股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624号原告潘国晶,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发涛、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耕云,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汉正街控股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综合楼1-4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承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晶,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建华,男,该公司行政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晶与被告吴耕耘、汉正街控股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国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潘国晶负担。审判员  熊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