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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刑初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郑美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07年6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9年3月29日因卖淫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9月23日因卖淫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3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三江超市门口停车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901克,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郑某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732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龙某的证言,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