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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华康与黄勇、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华康,黄勇,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26号原告马华康。被告黄勇。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原告马华康与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华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华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华康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时连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