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建民、谷同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建民,谷同站,李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森,该××职员。被执行人:葛建民,农民。被执行人:谷同站,农民。被执行人:李守伟,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炜华审判员 蓝 涛审判员 曹肖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娣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