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贺与被告马奎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贺,马奎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924号原告:苏贺,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号楼*单元*室。被告:马奎凡,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苏贺与被告马奎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贺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