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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与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2837号原告: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西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健美,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延安路东2幢2号。法定代表人:周泽耐,经理。原告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569371元,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利息损失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健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油漆,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共欠原告油漆货款1169371元。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将被告应付给原告货款的其中600000元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泽耐个人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军伟个人的借款。尚欠货款56937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宏伟漆业有限公司货款569371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仙居县顺隆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