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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大平与盐城二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平,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658-1号申请人王大平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