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凯与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凯,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051号原告梁凯,武汉市××人康复中心干部。被告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3层2室。法定代表人时毅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旗(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孟珏(一般授权代理),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凯诉被告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凯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723元由原告梁凯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