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遵民与张文继、孙井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遵民,张文继,孙井刚,李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892号原告:高遵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文、李志东,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继,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井刚,居民。被告:李克金,居民。原告高遵民诉被告张文继、孙井刚、李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遵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15万元及利息5.62万元,合计13.77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文继、孙井刚、李克金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5月9日、5月16日、6月22日向原告借款共计8.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1年。三被告分别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井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借款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遵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丹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