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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民初3998号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芳,职员。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虹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5000039165。法定代表人:程有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宗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从2013年开始发生节能灯明管买卖业务,双方在2015年12月30日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2850.53元。之后,被告以价值64260元的节能灯毛管抵偿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98590.53元。原告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8590.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财务人员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2850.53元的事实。证据二、应收账款核对函一份,用以证明对账单上签名人员系被告的财务人员的事实。证据三、产品发货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以价值64260元的节能灯毛管抵偿了部分货款的事实。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截止2015年12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362850.53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为凭,证据充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扣除原告自认被告用节能灯毛管抵债方式支付的64260元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98590.53元。被告经原告催讨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老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98590.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9元,减半收取2889.5元,由被告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