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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徐工中央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徐工中央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徐工中央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徐立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8号盛天华府B1号楼B2号楼B3号楼二层、三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李秀娟。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徐工中央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第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民歌汇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0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全 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