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曹井平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井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4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井平,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嘉禾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6月25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井平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曹井平多次驾驶摩托车在东莞市虎门镇实施抢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曹井平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虎门镇太宝路电商城门口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秦某手上拿着一部苹果5S手机(约价值1840元),曹井平驾驶摩托车靠近秦后,突然伸手将秦手上的手机抢走。得手后,曹井平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缴回被抢手机。二、2016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曹井平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虎门镇虎门大道新丰大厦门前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骑着一辆自行车且手上拿着一部苹果6手机(约价值3600元),曹驾驶摩托车靠近黄后,突然伸手将黄手上的手机抢走。得手后,曹井平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缴回被抢手机。三、2016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曹井平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来到虎门镇林则徐公园门口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1手上拿着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507元),曹驾驶摩托车靠近黄后,突然伸手将黄手上的手机抢走。得手后,曹井平驾车逃离现场。在周围进行便衣伏击的公安民警发现曹井平作案后立即对曹实施追捕,后公安民警在虎门镇南栅南新路二巷13号将曹抓获。破案后,已缴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黄某1。以上事实,被告人曹井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井平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井平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井平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在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因实施飞车抢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驾驶机动车多次实施抢夺犯罪以筹集毒资,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因被告人还供述了多宗未能核实的抢夺犯罪,现无法查明权属,退回检察机关待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摩托车1辆,系被告人曹井平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井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退回检察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曹井平退赔给被害人秦某184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政陈意祥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