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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熊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女,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释放,同年3月3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春节期间(即2月8日至16日),被告人熊某在徐闻县下桥镇东尾村自家家宅的小卖部内提供赌具供他人以“蒸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涉案赌具予以收缴。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下桥派出所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熊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唐某、何某、张某甲、李某甲、毛某、张某乙、伟超芳、黄某、李某乙、邓某、俞某、蔡某、叶某、陈某甲、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卢某、陈某乙、赖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及赌博用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的1日,可以折抵刑期2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