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第3032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2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2016)皖1225民初第303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