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贵才与高春林、宋继清、李争义、郝胜利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100-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某某公司退休干部,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