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华尔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李松领、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丘市华尔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李松领,王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华尔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增增,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松领,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一审被告王华东,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华尔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松领及一审被告王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尔杰公司申请再审称:1、华尔杰公司在调解书上的签章不具有效力,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7月2日华尔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陈增增,调解书生效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王华杰已不再是华尔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华尔杰公司的委托。调解书是在华尔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调解书的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2、华尔杰公司没有收到实际借款,不承担275万元的还款义务。3、调解协议是在李松领的威逼利诱下王华东签订的,并在华尔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盖了公司的公章。请求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尔杰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2份。以此证明2015年7月24日华尔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增增,王华东不再是华尔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王华东还款记录。以此证明涉案款项是王华东个人借款,并且已偿还大部分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明目的,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经华尔杰公司盖章确认,说明华尔杰公司认可协议内容,从而可以确认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华尔杰公司亦没有提供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华尔杰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尔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丘市华尔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