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明芬与徐井生、钱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芬,徐井生,钱红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3274号原告徐明芬,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井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钱红妹,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徐明芬与被告徐井生、钱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芬的委托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井生、钱红妹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明芬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徐井生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徐井生、钱红妹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井生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徐明芬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井生、钱红妹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徐井生向徐明芬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徐井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徐明芬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本人保证于2013年10月23日前归还,如到期不付,借款人自愿承担支付借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连同欠款金额保证在违约责任产生的三日内付清,如到期仍未支付则按违约金加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本笔借款在借款人签字时借款人已全额收到。借款人徐井生”。再查明,徐井生与钱红妹于199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徐明芬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井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2013年10月23日前归还,被告徐井生在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借条载明到期未支付按违约金加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徐井生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交原告知道上述借款系被告徐井生的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应依法认定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钱红妹、徐井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井生、钱红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徐明芬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徐明芬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38元,由被告徐井生、钱红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徐明芬,原告徐明芬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金玲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玲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