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明月与丁虹、惠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月,丁虹,惠全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461号原告杨明月,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丁虹,女,成年人,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惠全海,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月诉被告丁虹、惠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丁虹、惠全海,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明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