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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明月与丁虹、惠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月,丁虹,惠全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1461号原告杨明月,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丁虹,女,成年人,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惠全海,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月诉被告丁虹、惠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丁虹、惠全海,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明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