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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唐群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文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远定,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群英,女,生于1966年1月2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7日依法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审 判 员  沈作东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