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唐群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文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远定,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群英,女,生于1966年1月2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7日依法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审 判 员 沈作东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