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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志存与陈宏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存,陈宏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07号原告:王志存,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宏川,男,30岁,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志存诉被告陈宏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志存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存负担。审判员  李志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