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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民委员会与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民委员会,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924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永旺,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兆伟,张家口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负责人高建琴,系幼儿园园长。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给付租赁费用40655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位于孤石村房屋及院落经营幼儿园,约定每年租金100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租赁期间若被告违约致使双方不再续租,其所建房屋及相关设施无偿归原告所有。被告承租后,截止2016年6月底向原告支付了74000元,尚欠406555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庭后发表答辩意见表示: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时约定的年租金100000元,但是我认为租金太高。2015年的时候我就跟他们说不干了,现在院内东西还没有拉完。若按照2016年6月底解除合同,已经支付了74000元,还欠房租406555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迟延支付房屋租金406555元,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对欠付租金,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合同约定,其所建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于2016年6月底解除;被告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及院落腾空并返还原告;被告张家口市双语艺术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租金406555元;被告所建房屋(厨房五间、锅炉房及洗浴室两间、门房一间)及相关设施归原告所有;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本院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备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