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新武与丛立刚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武,丛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武,男,汉族。被执行人丛立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89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威环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3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九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