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张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马辉,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俊香,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辉与被执行人张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121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