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彦奇与单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奇,单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046号原告王彦奇,男,1996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建勇,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号商业楼***层南1-4间。负责人朱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磊、罗欢欢,成年,该单位职工。原告王彦奇诉被告单建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彦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奇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