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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运诉被告怀化市飞达油料贸易有限公司、张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运,怀化市飞达油料贸易有限公司,张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338号原告:王宏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立学,湖南红雨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719207。被告:怀化市飞达油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跃华,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宏运诉被告怀化市飞达油料贸易有限公司、张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本院于立案当日向原告王宏运送达受理通知书并催告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宏运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