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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汪涛、黄建高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涛,黄建高,谢小萍,黄宇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15号申请人汪涛,男,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黄建高,男,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谢小萍,女,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黄宇豪,男,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汪涛与被申请人黄建高、谢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建高、张健所有的价值600000元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60432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期限从2016年8月20日开始至2017年8月19日止。以该保单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在6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建高、谢小萍、黄宇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