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尤武与杨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武,杨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尤武,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鹏。原告尤武与被告杨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杨鹏立即偿还欠款1.3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尤武将151××××6666的手机号码出售给杨鹏,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价格为11.3万元,当天杨鹏支付了10万元,并约定余款1.3万元于2014年12月底付清,尤武将该手机号码登记过户给了杨鹏。杨鹏一直没有给付余款1.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尤武起诉来院。杨鹏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杨鹏手写的材料及尤武写给杨鹏的信各一份。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杨鹏手写的材料及尤武写给杨鹏的信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尤武提出的上述事实与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尤武将其所有的手机号码151××××6666转让给杨鹏,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尤武已将151××××6666的手机号码过户给了杨鹏,杨鹏应按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对价的价款,故尤武要求杨鹏支付1.3万元的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鹏未在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杨鹏应自2015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超出本院认定范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尤武13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尤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默升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尹国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