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传玉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传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2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传玉,农民。上诉人谢传玉因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谢传玉上诉称:上诉人与与恩施市龙凤镇小龙潭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即起诉人谢传玉于2012年5月22日与龙凤镇小龙潭村民委员会、小龙潭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签订《收回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中,其主要目的是落实恩施市政府进行龙凤新区试点建设而进行的履行行政征收行为。并不是上诉人提出的属于民事纠纷,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不符。综上,谢传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