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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庆波与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波,刘朝林,何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217号申请人何庆波。被申请人刘朝林。被申请人何民丽。申请人何庆波与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庆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在资兴市碧水云轩小区8栋1602室的房产一套查封,并以李水英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7921号、土地使用权证(2006)095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庆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在资兴市碧水云轩小区8栋16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