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庆波与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波,刘朝林,何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217号申请人何庆波。被申请人刘朝林。被申请人何民丽。申请人何庆波与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庆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在资兴市碧水云轩小区8栋1602室的房产一套查封,并以李水英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7921号、土地使用权证(2006)095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庆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朝林、何民丽在资兴市碧水云轩小区8栋16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