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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陆美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油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油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321号原告陆美虎。委托代理人曹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油路支行。负责人郭龙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虎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油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美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美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美虎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