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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发祥诉被告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祥,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414号原告罗发祥,男,广东省翁源县人。被告官志超,男,广东省翁源县人。被告陈青玉,女,广东省翁源县人。被告钟爱娣,女,广东省翁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景秋,男,广东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祥诉被告官志超、陈青玉、钟爱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收取525.00元,由原告罗发祥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050.0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25.00元后,余款52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陈卫平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人民陪审员  曾优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