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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与朱立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朱立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50号原告: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37号中豪凤起广场A座803室。法定代表人:陈礼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坚、朱思浩,系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朱立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