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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白银市白银区银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健、张安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银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饶健,张安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银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饶健。被执行人张安麒。白银市白银区银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饶健、张安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饶健、张安麒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健、张安麒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健、张安麒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饶健、张安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