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志斌饲料店与黄碧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斌饲料店,黄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斌饲料店,住所地南靖县。经营者吴志斌,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黄碧勇,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斌和被执行人黄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