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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肖海泓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泓,万通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肖海泓,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万通儒,男,1990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海泓与被执行人万通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万通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海泓借款一万元及利息(以一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被告万通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万通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肖海泓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万通儒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海泓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