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44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9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