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4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甘宪阳,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元,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济槐城执综处字(2015)第031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济槐城执综处字(2015)第031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在槐荫区西客站片区威海路与潍坊路交叉口西北处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所设置违法广告设施。2、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槐城执履告字(2016)第0301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拆除违法广告设施;2、追缴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现场勘验笔录;2、案发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7、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槐城执综处字(2015)第03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事项:1、拆除违法广告设施,2、追缴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拆除由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200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济南西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张志涛审判员 唐 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依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