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肖自松、蒋爱珠等与邓名冰、肖世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名冰,肖自松,蒋爱珠,丁小连,肖发德,肖玉婷,肖发铭,肖世佑,成名书,许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名冰,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黄素清,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自松,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爱珠,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小连,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发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发铭。被上诉人肖发德、肖玉婷、肖发铭共同的法定代理人丁小连,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尤溪县。系肖发德、肖玉婷、肖发铭三人之母亲。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凯鹏,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世佑,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审被告成名书,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审被告许武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上诉人邓名冰因与被上诉人肖自松、蒋爱珠、丁小连、肖发德、肖玉婷、肖发铭,原审被告肖世佑、成名书、许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邓名冰依法送达了二审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2902元,逾期不如数交上诉费,按撤诉处理。上诉人邓名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批准其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通知上诉人邓名冰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天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依法按撤诉处理。上诉人邓名冰以家庭困难、没有固定收入等为由申请免缴诉讼费。经查,上诉人邓名冰不符合法律规定免缴诉讼费的情形,属应缴纳而未邀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免缴诉讼费未获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名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国庆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代理审判员  胡彩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