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国锋与徐治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锋,徐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锋。被执行人:徐治国。申请执行人王国锋与被执行人徐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房产设有抵押,且在另案处理中,无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