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成兴与无锡森之浩车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兴,无锡森之浩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292号原告:王成兴。被告:无锡森之浩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易家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成兴与被告无锡森之浩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之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成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维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