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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71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告:周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