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712号原告:田某某,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告:周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