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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其鹏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初124号原告刘其鹏。委托代理人赵光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1241-2。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徐慧娜,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师博,该区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鹏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刘其鹏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其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其鹏负担。审判长  陶善义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