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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书玲、刘振琨等与胡希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玲,刘振琨,刘XX,宋爱勤,刘朋俭,胡希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761号申请人王书玲,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刘振琨,男,生于1997年4月10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刘XX,男,生于2001年2月21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法定代理人王书玲,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宋爱勤,女,生于1951年8月23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刘朋俭,男,生于1948年8月25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宋爱勤,女,生于1951年8月23日,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胡希阳,男,生于1986年2月15日,满族,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申请人王书玲、刘振琨、刘XX、刘朋俭、宋爱勤与被申请人胡希阳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希阳驾驶的豫S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F9L**重型低平半挂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10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希阳驾驶的豫S4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F9L**重型低平半挂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鹏飞审 判 员  苟向辉人民陪审员  金义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