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文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舒某在武陵区东江浮桥村王某某的民房内,摆设一组八方位“捕鱼机”、六台“牌机”聚众赌博。2015年6月24日19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黄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石某某。经鉴定该“捕鱼机”、“牌机”共14个立位,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抓获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常武公(治)行认字(2015)第017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舒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舒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的司法机关愿意接受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何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