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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9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5411000.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