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桂花与丁素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丁素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328号原告:刘桂花。委托代理人:杨志斌。被告:丁素稳。刘桂花诉丁素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桂花与被告丁素稳已自行和解,由被告赔付原告损失600元,今后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桂花负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