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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桂花与丁素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丁素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328号原告:刘桂花。委托代理人:杨志斌。被告:丁素稳。刘桂花诉丁素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桂花与被告丁素稳已自行和解,由被告赔付原告损失600元,今后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桂花负担。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乐 关注公众号“”